独立法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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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