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和编写方法

第十七条

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除等同、修改外,还包括非等效。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 非等效指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非等效还包括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者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 非等效(not equivalent )代号为NEQ。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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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