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和编写方法

第十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 示例:GB×××××-××××/ISO×××××:××××。 (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只使用我国标准编号。 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的规定起草和编写我国标准。在等同采用ISO/IEC以外的其他组织的国际标准时,我国标准的文本结构应当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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