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和编写方法

第十四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20000.2)。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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