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和编写方法
第十四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20000.2)。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和编写方法
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当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2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