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和编写方法

第十三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为: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我国标准应当在封面标明和前言中叙述该国际标准的编号、名称和采用程度;在标准中引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应当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标明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和采用程度,标准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给出国际标准名称。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20000.2)。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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