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和编写方法

第十二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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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