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持有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和持有由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等地港务监督签发的C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以及持有珠江水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通过原发证机关加试“港澳港口规章”,并由该机关在适任证书上签注“适用港澳航线”后,方可上船任职。持有上款所述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还须同时加考海上航行的必备知识。海船船员必须完成“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海上急救”专业训练,并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