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为每一船舶配备足以保障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正、副驾长)、轮机员(正、副司机)、报(话)务员、电机员必须通过交通部授权的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组织的考试,持有该机构签发的与所服务船舶种类、等级及职务相符的适任证书。所有船员均应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船员服务簿》。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为每一船舶配备足以保障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正、副驾长)、轮机员(正、副司机)、报(话)务员、电机员必须通过交通部授权的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组织的考试,持有该机构签发的与所服务船舶种类、等级及职务相符的适任证书。所有船员均应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船员服务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