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五十总吨以上的机动船舶,应持有中英文对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非机动船舶及五十总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执照》。船舶航行必须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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