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海船和300总吨以上的内河船舶,应配备无线电台。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