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其技术条件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有关规范,且应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规定的有效船舶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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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