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条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其技术条件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有关规范,且应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规定的有效船舶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