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船舶航行与停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在香港、澳门期间还应遵守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法律。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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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