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条船舶航行与停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在香港、澳门期间还应遵守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法律。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