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下列中国籍船舶: (一)5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 (二)各种非机动运输船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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