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渔业船舶,除应遵守渔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外,均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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