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渔业船舶,除应遵守渔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外,均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