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及个人,港务监督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 (三)罚款。 处予罚款的,罚款数额对当事单位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元,对责任者个人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及个人,港务监督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 (三)罚款。 处予罚款的,罚款数额对当事单位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元,对责任者个人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