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及个人,港务监督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 (三)罚款。 处予罚款的,罚款数额对当事单位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元,对责任者个人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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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