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船舶在香港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后,除应在当地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接受香港有关机构的调查外,还应在进口后及时向船籍港港务监督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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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