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船舶在香港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后,除应在当地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接受香港有关机构的调查外,还应在进口后及时向船籍港港务监督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