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许可证》的船舶,仍应由港务监督在《船舶航行签证簿》上进行出口签证;由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船舶,办理进口手续时收回香港、澳门地区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签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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