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由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船舶,进口第一港为对外开放港口的,可直接驶往该港办理进口手续;进口第一港为非对外开放港口的,船舶经大铲时应办理进口手续,并由大铲港务监督办理大铲至下一港的签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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