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由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船舶,进口第一港为对外开放港口的,可直接驶往该港办理进口手续;进口第一港为非对外开放港口的,船舶经大铲时应办理进口手续,并由大铲港务监督办理大铲至下一港的签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