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船舶预计进出口时间确定后,应提前向港务监督报告,并由港务监督通知各检查单位实施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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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