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船舶预计进出口时间确定后,应提前向港务监督报告,并由港务监督通知各检查单位实施检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