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船舶应备有港务监督颁发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港务监督的安全检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