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船舶应备有港务监督颁发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港务监督的安全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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