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