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