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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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