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一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八条

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1填写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三)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四)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

(五)涉及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评估支撑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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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