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一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八条
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1填写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三)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四)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
(五)涉及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评估支撑材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