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完成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校验后未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定期校验结论开放使用设备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导航设备应当关闭未予关闭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导航设备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开放使用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