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和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一)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开放许可的;

(二)未经许可将不符合投产开放条件的设备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撤除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的;

(四)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未经许可擅自撤除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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