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以及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航空运行安全的,应当责令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及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暂时停止使用该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以及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航空运行安全的,应当责令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及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暂时停止使用该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