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导航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导航台(站)电磁环境对导航设备影响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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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