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五节 撤除管理
第五十四条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撤除需要备案的,应当在设备撤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备案: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6填写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
(二)撤除导航设备的情况说明。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五节 撤除管理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撤除需要备案的,应当在设备撤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备案: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6填写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
(二)撤除导航设备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