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五节 撤除管理

第五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撤除许可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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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