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五节 撤除管理

第五十一条

申请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撤除,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备撤除的原因说明;

(二)设备的功能替代方案。

撤除无方向信标和军民航共用导航设备的,还应当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关于导航设备撤除的意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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