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三节 特殊开放管理
第四十八条
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完成特殊校验后,应当在特殊校验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备案,由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需要对设备是否符合开放条件实施特殊开放检查: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6填写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
(二)设备特殊校验的原因及处理情况说明;
(三)特殊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特殊开放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处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