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四十五条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需要进行投产开放备案的,应当在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备案: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6填写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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