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5填写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三)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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