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备台(站)设置与安装持续符合导航设施设计、施工、运行、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持续符合导航设备相关的技术要求;
(三)设备的频率、识别已经批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
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备台(站)设置与安装持续符合导航设施设计、施工、运行、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持续符合导航设备相关的技术要求;
(三)设备的频率、识别已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