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受民航局的委托,以民航局的名义实施辖区内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许可和撤除许可。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