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特殊开放、定期开放和撤除,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管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