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五节 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立即关闭该设备:
(一)导航设备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的;
(二)导航设备不能提供准确、连续、可靠的引导信号的;
(三)导航设备未在规定的周期内完成定期校验的;
(四)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结论不合格的;
(五)导航设备电磁环境受到破坏造成导航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五节 运行管理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立即关闭该设备:
(一)导航设备不能提供正常服务的;
(二)导航设备不能提供准确、连续、可靠的引导信号的;
(三)导航设备未在规定的周期内完成定期校验的;
(四)导航设备飞行校验结论不合格的;
(五)导航设备电磁环境受到破坏造成导航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