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四节 撤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民航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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