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四节 撤除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撤除,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备撤除的原因说明;
(二)设备的功能替代方案。
撤除无方向信标和军民航共用导航设备的,还应当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关于导航设备撤除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四节 撤除管理
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撤除,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备撤除的原因说明;
(二)设备的功能替代方案。
撤除无方向信标和军民航共用导航设备的,还应当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关于导航设备撤除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