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三节 定期开放管理

第二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在定期校验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按照本规定附件3填写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备案表、定期校验飞行校验报告报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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