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三节 定期开放管理第十八条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进行定期校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