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

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检查: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2填写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特殊开放信息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三)特殊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