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一节 投产开放管理
第十一条
民航局应当自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将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 第一节 投产开放管理
民航局应当自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将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