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九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农用薄膜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用薄膜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检验信息、购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销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