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农用薄膜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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