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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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