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用薄膜残留监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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