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回收和再利用

第二十条

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做好回收再利用厂区和周边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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