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

出厂销售的农用薄膜产品应当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明推荐使用时间等内容。

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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